第十二條 |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,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選舉前項理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依次遞補,以足任前任任期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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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第十三條: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,一人同時當選理事、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,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當選,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,以正式當選者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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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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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,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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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A 法互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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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二、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。
四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
五、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違規處分。
六、
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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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理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
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二、
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三、
召開會員大會。
四、
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
。
五、
擬訂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。
六、
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七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措施,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。
八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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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
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二、
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。
三、
審議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四、
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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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條 |
理事及監事之任期為三年,其連選者不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之連任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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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一條 |
理、監事會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。
一、
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喪失。
二、
提出書面辭職,經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三、
連續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兩次者。
四、
處理職務違背法令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 退 職者。
五、
依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解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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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二條 |
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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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三條 |
本會聘用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名,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,前項會務人員之聘免,由理事長報請理事會通過後聘用,並應於十天內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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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四條 |
本會服務規則及辦事細則,經理事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後實施,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,並得按會員分佈地區情形,分別組織小組。前項委員會,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及編立經費預算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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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五條 |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,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,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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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六條 |
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天前通知之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經送達A 通知而能適時到會時,得不受此限制,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,監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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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七條 |
本會會員大會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,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變更章程。
二、會員之處分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解職。
四、
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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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八條 |
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,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,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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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九條 |
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。理監事開會時,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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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條 |
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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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一條 |
理事、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,連續滿二個會次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