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九條 |
理事會職權如左:
(1)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(2)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(3)召開會員大會。
(4)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(5)擬訂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。
(6)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(7)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措施,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。
(8)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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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(1)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(2)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。
(3)審議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類。
(4)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 |
第廿一條 |
理事及監事之任期為三年,其連選者不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。 |
第廿二條 |
理、監事會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。
(1)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喪失。
(2)提出書面辭職,經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(3)連續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兩次者。
(4)處理職務違背法令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。
(5)依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解職者。 |
第廿三條 |
第廿三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第廿四條 |
本會聘用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名,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,前項會務人員之聘免,由理事長報請理事會通過後聘用,並應於十天內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行之。 |
第廿五條 |
本會服務規則及辦事細則,經理事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後實施,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,並得按會員分佈地區情形,分別組織小組。前項委員會,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行文或編立經費預算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 |
第廿六條 |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,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,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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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七條 |
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天前通知之,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,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時,得不受此限制,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,監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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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八條 |
本會會員大會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,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(1)變更章程。
(2)會員之處分。
(3)理事、監事之解職。
(4)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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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九條 |
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,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,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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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十條 |
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。理監事開會時,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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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一條 |
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卅二條 |
理事、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,連續滿二個會次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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